导读:北方工业大学2018年大一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尚未公布,2017年北方工业大学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在九月初。请广大学生家长及时了解。具体新生报到时
北方工业大学2018年大一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尚未公布,2017年北方工业大学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在九月初。请广大学生家长及时了解。具体新生报到时间请以北方工业大学官网为主。
小编在这里提醒广大学生,最好在开学的前几天提前到自己的大学,可以了解学校环境。如果没有什么较特殊的情况,报到时间最好不要延后。
北方工业大学前身是创办于1946年的国立北平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后历经北京工业钢铁学校、北京冶金专科学校、石景山冶金学院、北京钢铁学校、北京冶金机电学院等发展阶段,1985年更名为北方工业大学;先后隶属于中央重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8年9月起以北京市管理为主。
北方工业大学秉承“质量立校,特色办学”的办学宗旨,遵循“育人为本,尊师爱生,学术优先,协调发展”的办学理念,形成了“因材施教,素质为先,全面发展”的育人特色。
北方工业大学以“敦品励学,才德并懋”为校训,以“严肃,严格,严谨”为校风,形成了以“专业精神,人文精神,进取精神”为主旨的学校精神。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努力建设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管理、履行职责、开展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北方工业大学,英文译名为North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中文简称北方工大,英文缩写NCUT。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5号。
第四条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
学校如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依据法定程序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所需的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方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使学生成长为人格健全、兼具人文情怀与科学素养,服务国家和首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优秀人才。
第十条学校实施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国际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发展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理、工、文、经、管、法、艺等学科门类,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九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基层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决策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机构,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保障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依法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校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学校批准的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依法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大会选举主席团作为其领导机构。
学校工会作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