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也将此作为立法的重点领域。2009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湖北省科技进步条例》、《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对我省科技创新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文件,使全省创新创业法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但同时,自主创新中科技资源分散、创新主体活跃度不高、科技成果转化还不理想等共性问题在我省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2013年底,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将制定《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作为“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体制机制”的首要任务,要求通过立法深化改革,释放创新活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湖北”战略提供法制保障。2015年3月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统筹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部署。因此,制定实施《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发展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上半年,在省人大常委会周洪宇副主任的带领下,省科技厅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赴十余个省市开展《条例(草案)》起草的调研工作,并组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有关专家组成专班开展前期研究。2015年初,省科技厅根据立法前期研究成果,多次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并征求市州科技局、科研机构、高校及部分企业意见,起草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今年5月报送省政府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省科技厅反复研究、修改。8月31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创新湖北”的总体要求,省科技厅在立法起草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突出深化改革。针对我省自主创新促进的实际需求和突出问题,敢于突破不合时宜的旧体制、旧机制。二是注重全面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三是体现务实管用。集中反映我省现有法规、规章、制度中的“亮点”。四是固化实践经验。将我省诸多经过实践检验具有良好效果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条文。
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营造良好生态环境和社会氛围。
《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并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将自主创新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第四条)。对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资助的自主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在一定情况下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条)。要求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重大行政决策和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第三十三条)。
(二)更加注重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
一是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条例(草案)》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第十四条)。二是认可科研人员的创新劳动价值。明确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第十一条);规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比例最高可达百分之五十(第十八条)。三是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并获得报酬;其中担任高等院校管理部门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辞去领导职务在岗创新创业(第十二条)。
(三)着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一是改革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条例(草案)》规定财政资金支持形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全部授予其研发团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第十四条)。二是加大对成果所在单位的激励措施。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第十四条)。三是完善科研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要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开展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时,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第十五条)。
(四)强化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一是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条例(草案)》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第六条)。二是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增加技术研发费用投入,要求省内国有工业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应不低于全国同类指标平均水平(第九条)。三是推进产学研合作。要求省政府相关部门分配高校财政资金时,参考高校承接省内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及其经费收入、完成成果情况(第十条)。
(五)推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着力解决当前科技创新资源分散、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一是明确创新资源开放共享义务。《条例(草案)》规定利用省内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条件资源,应向社会开放共享(第二十条)。二是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共享管理制度。提出制定促进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办法,建立科技条件资源普查制度、开放共享评价制、专家查重评议制度等(第二十一条)。三是加大开放共享的激励措施。允许科技条件资源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成本费用;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使用省科技条件资源共享平台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四是提出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处罚措施。对不履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义务的单位,要求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暂停管理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新购仪器设备(第四十一条)。
以上说明并《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