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口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和调入年度内,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以市统计局统计数为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工资条拨的中央、省属单位可参照本系统经批准的比例缴存。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
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单位或财政部门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账,及时登录每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明细账,并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当年元月。
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连续三年亏损或者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单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