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和便于征管的原则,决定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和便于征管的原则,决定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1、帐证不全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
2、帐证不全应实行核定征收的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
3、从事临时经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
二、纳税人从事本公告附表所列举行业以外的业务取得的应税所得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原黄山市地税局黄地税[2004]188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