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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济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基本工资调整

导读: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2018年关于济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基本工资调整

6月21日,济宁市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我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40元和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4元和14.7元。此次是我市第16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已于6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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