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滴滴司机打人拒赔 原因是这样实在太气人!在一次送客后,因临时增加10元钱高速费,何社平与乘客亲属发生口角,他用砖头将乘客亲属后脑勺砸伤。何社平还以自己打人时手受伤为由,让乘客
今年32岁的何社平,是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暖水镇双溪村水流坡一组人,现在长沙从事滴滴司机工作。
在一次送客后,因临时增加10元钱高速费,何社平与乘客亲属发生口角,他用砖头将乘客亲属后脑勺砸伤。何社平还以自己打人时手受伤为由,让乘客赔一百多元钱。
乘客亲属将何社平起诉到天心区法院后,法院判决何社平赔偿3000余元的医疗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何社平态度嚣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近几天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何社平喊话:“尽早来法院履行判决,不要怀疑法院执行的决心!何社平,你逃不掉!”
加收10元高速费起纠纷
2017年4月29日凌晨3时,滴滴司机何社平接到一个滴滴单,从长沙黄花机场送两名乘客去长沙市天际岭隧道附近。
在黄花机场出站口附近,何社平看到了正在等车的吴某平(女),当得知吴某平要到天心区保利花园后,未经滴滴公司平台派单,他私下与吴某平谈妥,收70元车费送到保利花园。
当车到达保利花园后,何社平要求吴某平付款80元,称除了70元车费外,还要增加10元高速通行费。吴某平坚决不同意,认为已经谈好的70元,不能再加其他费用。
何社平说:如果你不加这10元,我就把你拉回送到机场,也不要你的钱了。
滴滴司机用砖头砸伤乘客亲属
争执中,吴某平觉得非常害怕,立马联系了家中的堂哥吴某波,让其到楼下接她。
吴某波下楼后,看到堂妹与何社平发生口角,于是上前与滴滴司机何社平理论。
争执中,何社平随手在地上捡起了一块巴掌大的半截红砖,将吴某波后脑勺砸伤。
站在一旁的吴某平当场吓坏了:“别打了,我给你100元”。
“我的手中指受伤了,怎么搞?”何社平还不依不饶。
吴某平说:“我再加你100元,求求你别打了!”
随后,何社平接过两百元钱扬长而去!
何社平离开后,吴某平报了警,并将吴某波送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吴某波为头部皮裂创、脑震荡、多处头皮挫擦,后经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
2017年5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将何社平治安拘留十日,罚款两百元。
拒不赔付三千余元医疗费
因医疗费赔偿协商未果,2017年9月15日,吴某波向天心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随后,天心区法院判决何社平赔偿医疗费3171.77元、交通费100元。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2018年1月19日,吴某波向天心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天心区法院立案执行。
此后,天心区法院不间断查询被执行人何社平银行存款及其他不动产情况,但一直没有发现有用财产线索。
在此期间,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何社平,要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何社平一直不现身,并回复称:“决不履行!”
向滴滴公司发出协助执行函
虽然此案执行标的只有3000多元,但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对此案的执行。
5月22日下午,天心区法院执行员来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谷科技园内的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调查何社平有关信息情况。
一位李姓负责人接待了执行人员,但以其无相关权限为由,没有提供何社平滴滴车辆运行轨迹及其相关注册信息的调查。
近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已经向滴滴总公司邮寄了协助执行函,要求其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供何社平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进行滴滴运营时的行车轨迹、运营状况及应收账款信息;提供何社平注册地址、登记信息及暂住地址信息。
执行法官多处查询居住地
因为何社平此前暂住在长沙县泉塘街道泉塘小区,执行法官于5月28日又来到该小区,现场查询何社平的下落。
经过当地派出所的协助查询发现,何社平于2017年12月已经注销了在该小区的居住证,之后的长沙居住地址不明。但经调查,何社平的妻子现租住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中岭社区龙潭安置小区。
当天下午,天心法院执行法官又赶到何社平妻子居住地,以查找何社平的下落。但从下午三点钟一直等到晚上十点,没有发现何社平一家踪迹。
执行法官又连夜来到开福区捞刀河派出所,请值班民警联系房东,但房东电话回复称何社平一家并没有住在该地。
至此,法院查询何社平的有关线索都已中断。
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的权威不容藐视,执行的力度不可小觑!”执行法官透露,不管案件执行标的大小,天心区法院会一直强力推进!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像何社平这类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如果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还可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朋友如发现被执行人何社平下落和财产线索,请及时和天心区法院执行局李法官联系,联系电话:0731—85890115。
曝光台
何社平,男,户籍地址:郴州市汝城县暖水镇双溪村水流坡一组
身份证号:431026198608115318
车牌号:湘A7UB26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此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自觉向申请执行人或者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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