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十三陵被盗案判刑 到底是谁盗窃的?记者了解,近日,昌平区法院对十三陵思陵被盗案做出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4到12年不等有期徒刑。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该盗窃团伙除在世界文化遗
记者了解,近日,昌平区法院对十三陵思陵被盗案做出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4到12年不等有期徒刑。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该盗窃团伙除在世界文化遗产十三陵思陵盗取一对石烛台外,还曾在北京植物园、红螺寺景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院内等地盗取文物,法院审理查明,该团伙共在北京作案12起。其中的多起案件,相关部门在文物被盗半年多之后才发现文物被盗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另两名被告人也因盗窃罪分别获刑10年6个月和10年有期徒刑。
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了关于十三陵思陵被盗案的细节。2016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齐某某、顾某某、刘某某等人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悼陵监村,盗窃明十三陵思陵石五供烛台两件。由被告人张某将烛台转运至北京市怀柔区黄坎村林新宇处,由被告人黄某某向林某某出售,林某某又向冯某某出售。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其与齐某某、刘某某、顾某某等人到思陵,黄某某当时在围墙外面望风,其他人进去用一个小推车把两个“石瓶”推出来装到车上。然后就拉回房山。“一对‘石瓶’,大概1米高,两个‘石瓶’一样,白色石头的,是墓地里石五供中最小的2个。凌晨时,在房山坨里附近把‘石瓶’装到张某的出租面包车上,直接拉到怀柔,林某某当场给了9万元,给了张某1500元的车费。剩下的钱被几个人分了。”2016年上半年,林某某将“石瓶”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冯某某。
警方于2017年4月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的冯某某家中起获被盗的烛台。经鉴定,两件烛台系珍贵二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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