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何昌秋个人资料简介 原媒体人披露亿万富翁丑闻被诉事件始末最新消息进展!因撰文披露重庆亿万富翁何昌秋的丑闻,原媒体人刘虎2019年6月遭何昌秋提起刑事自诉。何昌秋请求法院追究刘虎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各项损失100万元。
澎湃新闻2022年4月8日从刘虎处获悉,他当日上午拿到重庆市三中院的裁定书,二审法院认为何昌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虎实施了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原审裁定驳回何昌秋的起诉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媒体人撰文披露亿万富翁淫乱丑闻被诉
何昌秋是重庆大渡口区人,生于1962年9月。比何昌秋小13岁的刘虎是重庆渝北区人,曾在国内多家媒体担任调查记者。
何昌秋的刑事自诉状载明,他与刘虎的恩怨源起2018年8月5日,刘虎在微信公众号(草原猎鹰)发表题为《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诉离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以下简称:《控告》)的文章。
《控告》文章中,何昌秋被披露涉嫌强奸女性7人、婚外情女性12人、性骚扰女性10人;称其子为“次品、废品”,要带出去扔掉,在妻子提出离婚时实施暴力;为达到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等。
何昌秋认为,上述事实系捏造,该文章发布后,引发大量的网民点击、浏览、评论以及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受到大量网民关注。他因被诽谤致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侮辱、社会评价显著降低,造成失眠、精神痛苦致使其精神严重抑郁。
2019年7月22日,何昌秋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刘虎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刘虎赔偿100万元各项损失。
2020年8月4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8月18日,大渡口法院将该案移送涪陵区法院。
涪陵区法院一审时,刘虎及其辩护人认为,他所撰写的《控告》文章一文中所提及的事项均有出处和相关证据支撑,并非是捏造,且何昌秋提交的部分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何昌秋控告刘虎诽谤罪,但没有证据证实刘虎所撰写的文章内容系捏造,刘虎的行为不构成诽谤。
刘虎的辩护人、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庭源向一审法院递交辩护律师意见时写道,刘虎撰写文章是为公义发声,没有诽谤的主观故意。敢于公开揭露丑恶、不公是一个公民有良知的体现,保护有良知的公民是每一个司法人员的义务,法律应保护为正义发声的人。
一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
针对何昌秋的自诉案件,涪陵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一审裁定。
法院认为,诽谤罪系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自诉人自行承担。现自诉人何昌秋控诉刘虎犯诽谤罪,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刘虎所撰写相关文章所涉及的事实系捏造,且在该院通知后,仍未补充充分证据。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何昌秋对刘虎的起诉。
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何昌秋2021年12月13日向重庆市三中院递交上诉状提出上诉。
何昌秋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刘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同时,一审法院承办法官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涉嫌徇私枉法罪,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重庆市三中院的裁定书显示,二审期间,何昌秋向该院补充提交了刘虎与他人的网络侵权、名誉侵权案的民事裁判文书,但法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何昌秋提出的“本案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的意见,重庆市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存在超出法定审理期限的问题,但该问题未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所以,二审法院对撤销原判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何昌秋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意见。重庆市三中院经查,何昌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虎实施了故意捏造实施、诽谤他人的行为,故原裁定驳回何昌秋的起诉正确。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刘虎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何昌秋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重庆市三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何昌秋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也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