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快手前副总裁借情妇账户受贿600万 内幕曝光简直太意外了!4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显示,2015年6月至2019年3月间,赵丹阳利用其负责快手内容评级部的职务便利,使用其情妇乔军提供的银行账号,收受盐城外包公司负责人郑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681054 69元
随着判决文书的曝光,细节终于浮出水面。据赵丹阳自己供述和辩解,涉案的李磊和盐城办公区使用的外包公司点连线公司是他推荐给快手公司,他与点连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某之前就相识,该公司的办公费用由其审批之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赵丹阳辩解自己和乔军是普通朋友关系,和郑某之间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任何利益输送,其没有侵占过公司财物。
后在检察机关讯问时,赵丹阳供认负责对外包公司进行业务方面的管理,郑某陆续向他提供的乔军的账户打款,他则利用职务便利,在加快付款流程等方面向郑某提供帮助。
赵丹阳说,乔军知道自己和郑某是朋友,但郑某外包了快手公司业务的事情乔军不知道,乔军曾问过郑某给他打钱的事情,他说是投资分红的钱,后来乔军也就不问了。乔军和郑某好像见过面,具体记不清了,他们应该不熟。
然而涉案人乔军则证实,2015年某日,赵丹阳让她提供一个银行账号,而后给了郑某。
赵丹阳对乔军说他是快手公司部门负责人,有一部分外包业务给了郑某公司做,他能给郑某提供相应的优惠,郑某就会返钱给赵丹阳。
乔军说,从那时开始,郑某就每两三个月给她转账,每次二三十万元,直到2019年总计转了有600多万人民币。
乔军称自己是赵丹阳的情人,和郑某的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郑某返给赵丹阳的钱应该是不正当的,赵丹阳为了躲避法律风险,而且因为二人的关系,赵丹阳信任她,怕被查出来,所以让郑某把钱转给她。
乔军还透露,赵丹阳的姐姐赵某还分了14次转账了800万元左右,这是什么钱赵丹阳没有对她说,就是让她收着。她收到的钱一部分用于在日本买房,一部分用于投资理财,还有一部分日常开销了。
涉案人郑某也证实,2015年年初,赵丹阳找到他称能决定外包公司,但是要求获取公司利润的50%,后他使用他人身份先后注册了点连线公司和视点众合公司作为快手公司的外包公司,公司利润的30%转给了赵丹阳指定的乔军的账户,大概有四五百万。
判决显示,2020年7月15日,赵丹阳被民警在丰台区怡海花园富润园7号楼205室内抓获。2020年7月16日乔军经电话传唤到案。
除了上述贿赂外,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间,赵丹阳伙同李磊利用管理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盐城外包公司的职务便利,以虚构员工工资的方式,先后将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40.86万元占为己有。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赵丹阳、李磊伙同徐某(另案处理)以虚报员工加班费的方式,先后将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15.42万元占为己有。
2019年5月被告人赵丹阳卸任公司内容评级部负责人后,李磊仍伙同徐某以虚报员工加班费的方式,将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8.4万元据为己有。
2015年至2019年间,赵丹阳伙同王某1(已判决)利用管理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外包公司的职务便利,以虚报员工工资等方式,先后将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32.22万元占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赵丹阳侵占被害单位钱款数额为人民币88.5万元,李磊侵占被害单位钱款数额为人民币64.6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丹阳、李磊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赵丹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其所犯职务侵占罪并罚。
被告人乔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赵丹阳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丹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指控被告人李磊犯职务侵占罪,指控被告人乔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丹阳受贿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因被告人赵丹阳、李磊的职务侵占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责令其予以共同退赔。
关于赵丹阳辩护人对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及犯罪金额所提异议,经查,被告人赵丹阳伙同李磊通过虚构支出的手段侵占本单位财物,在获取相关款项的同时已经完成了对涉案赃款的占有,其事后的用途仅是其对赃款的处置,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且从现有证据看,上述赃款的支出大部分用于赵丹阳及其同案犯等少数、特定人员的旅游、购物及个人转账等支出,与其所谓的大部分用于团队建设,增强团队凝聚力的辩解明显相悖,至于相关犯罪数额,公诉机关在指控时已经按照职务便利及共同故意等标准对数额进行了明确区分,赵丹阳任职期间与李磊通谋,二人之间存在概括的共同犯意,李磊的职务侵占行为及数额并未超出其与赵丹阳之间的共同犯意,当然不能只计算其转账给赵丹阳的金额为犯罪金额,李磊供述的金额部分出于其记忆,涉案公司人员对账目、凭证进行梳理后确定的金额亦得到李磊的确认,公诉机关以此认定犯罪金额证据充分,综上,赵丹阳辩护人的相关无罪辩护意见及对犯罪金额所提异议,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乔军及其辩护人对相关证据所提异议及其据此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乔军在侦查阶段并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当庭亦承认并未遭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其在侦查阶段的认罪供述内容较为稳定,反而是无罪辩解前后发生过变化,现有的讯问录像亦可证实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并未采取非法的讯问手段导致乔军违背其真实意愿进行虚假供述,结合现有讯问录像内容,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虽有部分内容记录不完整,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均是被告人乔军自主供述,并未受到外力胁迫。
且按照乔军的辩解,其在第一次以证人身份提供证言时曾遭到侦查人员的威胁,导致其违心做出虚假证言,但按此逻辑,侦查人员威胁其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承认犯罪事实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坐实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拿到认罪口供后,符合逻辑的做法当然是将乔军拘留,而不是放回后,次日再打电话传唤其到案。
综合分析这一过程,显然是乔军以证人身份提供证言时,其所供述的内容超出了侦查人员的预计,在取得证言当时无法确认是否应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故而让其回家,但在进行研判后,确认乔军已涉嫌犯罪,故而在次日对其进行了电话传唤,随即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故此,被告人乔军在侦查阶段认罪供述的可信度更高,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被告人乔军曾接受过高等教育,智力正常,神智清醒,且是早已步入社会多年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认知能力,其对于涉案行为的违法性及自己行为应有正常的判断能力,根据现有证据,其在已经明知替赵丹阳收取的钱款涉及公司企业人员之间的利益输送的情况下,仍然代为保管,并用于购置房产、投资理财和共同花销,应当认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对于被告人乔军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乔军的辩护人对犯罪金额所提异议,经查,公诉机关以乔军账户收取郑某转账的累计金额计算赵丹阳的受贿金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乔军向郑某的转账属于其二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不能折抵犯罪金额,即使是退还贿赂款,也是犯罪既遂后的对赃款的处置,不能影响犯罪金额的认定。
但考虑到其供述中关于开始收钱半年后产生疑虑,求证后自行判断属于利益输送的供述符合常理,可信度较高,故其开始实施犯罪的时段及金额,亦应从其开始收受郑某款项半年之后起算。
关于赵丹阳的辩护人提出的赵丹阳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丹阳虽能自行到案,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关于被告人李磊的辩护人提出的李磊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与共同犯罪中李磊虽所起作用较小,但其对于钱款能够顺利被侵吞起到了关键一环的作用,且在赵丹阳离职后继续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李磊能自行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揭发其他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被告人赵丹阳、李磊能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被告人赵丹阳、李磊能够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
辩护人有关可对被告人赵丹阳、李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被告人赵丹阳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告人乔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李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此外,责令被告人赵丹阳、李磊共同向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六万六千八百元;继续向被告人赵丹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六十八万一千零五十四元六角九分,予以没收,冻结在案的存于被告人乔军名下银行卡内的钱款可用于折抵上述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赵丹阳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