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被公司辞退后,李女士提出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她任职期间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500余小时的加班费。对此,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
公司在二审时表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单位有事在下班后给她打个电话不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公司称,“只是需要回复一下客户需要的信息,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本案中,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李女士的工作职责可知,李女士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利用从事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科技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据此,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二审后,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终审改判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
据工人日报报道,《职场人加班现状调查报告2022》显示,近六成受访者表示自身处于“灵活机动加班”机制中,当被问到是否会在下班后秒回工作相关的信息时,只有15.3%的人明确表示拒绝,认为下班后是自己的私人时间。84.7%的人在下班后,仍会关注工作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