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4月28日,女孩小黄在网上发文,指控知名编剧史航曾对她实施言语和肢体上的性骚扰。小黄称,2019年,她和史航在某个电影节上认识,不久,史航邀她去家中做客
话题很快登上热搜,知名编剧、《铁齿铜牙纪晓岚》第一部和第三部的编剧之一史航,被舆论热潮推上风口浪尖。
第二天,女孩QY也在网上发文,她是第二个站出来指控史航的人。
QY说,第一次见面,史航就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她的背影,然后发给她,并对她的身体进行了挑逗性的评价。第二次见面,“他突然从后面抱住我,手抓住我的屁股,并用舌头舔我耳朵。”QY说。“担心跟嘉宾撕破脸会显得我不专业,害怕被人发现反而会怀疑自己和他有不正当关系,最后几乎是面带微笑地逃走。”
很快,又有多名受害者以匿名或实名方式,控诉被史航性骚扰。
史航否认引发5名女子“联合声明”
在多方压力下,5月1日晚,史航在微博回应,称“情况不属实”。
“正试图找到妥当的办法,在保护双方隐私的情况下,还原事实。给自己相识的女性带来如此的感受,是我真正的失败,十分歉疚。”
5月2日,五名指控史航的女子发布联合声明:我们是指控史航的五个受害者。我们不认同史航的回应。我们所叙述的,是鼓起勇气才能述说的伤痛,是被冒犯和侵害的事实,不是一种“情绪”。性骚扰的事实“属实”与否,不取决于史航所谓“妥当的方法”下的叙述,而是受害者感到被侵犯的证据(见后文部分证据附图)和我国法律……
除了前述两个女孩,受害者XB说,2022年3月29日和史航第一次见面吃饭,被他“席间言语骚扰,下楼强行扶胳膊,想要牵手被明确拒绝,合照搂腰捏腰部,打车时候在车内强行摸手牵手。”
受害者WZ:2017年10月乌镇戏剧节期间,“单独会面时被言语骚扰以及突然被他扯开衣服领口。”
受害者S:2008或2009年,她在雍和宫附近参加聚会,活动结束后史航提出顺路可以送她。“伸舌头,把口水流进了我耳朵里。这个细节十几年后的今天依然清晰记得。”
联合声明最后还公布了电子邮箱,呼吁更多女性讲述被史航性骚扰的经历。
截至目前,已有至少12人指控史航曾对自己性骚扰。
从这些女性的讲述看,史航性骚扰发生的时间,早的在十几年前,晚的是最近几个月,最近一次发生在两周前。有的在工作场合,有的在私人场所(家中或餐厅),有的在车上,骚扰方式有猥亵性语言,还有肢体接触等。
史航二次声明晒出聊天记录
网友热议:是性骚扰还是互撩?
5月2日22:55,史航在个人微博再次回应:不存在性骚扰。并发出与小黄以及QY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红色部分,是对方删减的部分。
我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我从不回避自己是俗人,但从不希望将自己与相识女性间的“风流交谈”和“门内的情调”暴露在公域之下,这不是偷换概念,也不是所谓的“危机公关”。我从未违背女性意愿,亦从未利用过所谓的强权地位侵犯任何人……
史航晒出的微信聊天截图
史航的二次声明再次登上热搜。大多数网友并不认可史航的说法。
网友1:你单方面认为的交往吧?
网友2:说实话,这些都是女生强装镇定,强忍愤怒,保持礼貌,假装幽默的话术,我看得出来,但我想您是误会了。
网友3:在面对明显强势方男性的突兀的话,弱势方女性通常是蒙的。为了不愿意体验受害的感觉,宁愿在此时表现出与之平等的主体人格,看起来冷静随和,就像在顺从对方。但即使在经您精选的记录中也能看出女孩的惶恐不适。受辱感不是瞬时清晰的,但你的恶心是。
网友4:其实这个对话,很多有过类似经历的一眼就看出来女生的勉为其难和周旋的过程了,男生们看不出来倒也不是很难理解,毕竟没办法代入女生的视角,但感到被冒犯本身就是主观的感受,更何况看看对话的过程,基本上女生是很被动的。也希望男生们经过这件事儿能够看到,这样的对话就是冒犯骚扰,别误以为欲拒还迎。
也有一些网友觉得,从聊天记录看不能算性骚扰。
网友1:这……不就是互撩吗?
网友2:从这聊天记录来看,没觉得是性骚扰,只是互撩,文人间的男女互撩也挺文艺。
网友3:单看聊天记录这不是两人互相撩拨吗?而且女方发的截图为什么是删减版的,这也是心虚的表现呀。
性骚扰的红线和举证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新发
什么是性骚扰?
我国法律并未就性骚扰给出明确的定义,明确提到性骚扰的法律也只有三部,一是自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十一条,二是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一十条,三是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但这几部法律对性骚扰均未有明确的界定。
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为《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实务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性骚扰:1)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骚扰行为肯定是违背被骚扰者的意愿的,会引起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2)骚扰者的主观故意。骚扰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被骚扰者的意愿,但其希望或放任这结果发生,即骚扰者主观上是故意的。骚扰者只要有性的含义,不论其采取何种形式(包括作为的方式,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使得被骚扰者按照其意志行为),何种企图,都构成性骚扰。3)性骚扰只参考被骚扰者的主观感受,不需要考虑或追究骚扰者当时的主观目的或主观情绪。4)骚扰必须是针对特定的对象。
特别提醒大家留意,今年3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联合指导文件,其中第二条提到,“本制度所称的性骚扰是指,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这是对职场性骚扰的进一步细化,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有效提出性骚扰的证据?
性骚扰是以被骚扰者的主观感受为主,只要骚扰者有性的含义,不论其采取的是何种方式,都应当认定为性骚扰。但被骚扰者的主观感受是什么?比如从微信聊天中可看到,受骚扰者回复的表情或内容,似乎感觉被骚扰者是自愿的。这其实涉及举证问题。
民事维权要遵守“谁主张谁举证”,这时候就看在法庭上谁的证据更有优势。
性骚扰本身存在隐私性和隐蔽性,被骚扰者的举证能力偏弱。职场性骚扰的受害者往往不会当场作出直接拒绝、反对,当实施者掌握你的升职加薪,工作上的某种资源,进一步接触自己心目中的偶像的机会,都难以直接拒绝。况且实施者又没有直接用肢体暴力,而是利用了自己的权力、地位、职权和身份便利对受害人加以控制,这种控制实际上是心理上或者精神上的强制,使得受害人不敢反抗后,达到实施者的性含义的欲望发泄。
当受害人提供的证据被侵权人提供更加全面的证据否定,法官会认为受害者就是自愿的,甚至实施者还会提出是处异性朋友,双方实质上是暧昧关系。
所以,性骚扰案件不能仅仅看聊天记录,要综合考察全案事实,比如双方当时处于什么样的身份关系、角色互动关系,以及要从受害人的角度去评价,如果受害人在完全不受外力干预情况下,会作出这样的处理吗?很多人显然不会的话,则这就是受害人的主观意愿是心理抵触、反感。这就属于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