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4日8时许,徐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某路口时,适遇方某驾车载刘某、石某在其车前等候红绿灯。徐某因认为方某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未及时起步且在其鸣笛提示后启动车速慢,从而对方某产生不满,遂驾车超越方某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
开斗气车致1死3伤 获刑十年多
据北青网消息,2022年9月,北京市顺义法院对一起因开斗气车造成1死3伤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4日8时许,徐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某路口时,适遇方某驾车载刘某、石某在其车前等候红绿灯。徐某因认为方某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未及时起步且在其鸣笛提示后启动车速慢,从而对方某产生不满,遂驾车超越方某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
方某驾车追上徐某,并欲借对向车道超车,徐某故意持续加速压制方某车辆,阻碍方某超车。恰逢谢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方某加速超车未果欲并回南向北车道,徐某故意点刹车减速,导致方某猛然向左打轮,与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方某及谢某驾驶车辆受损,方某当场死亡,谢某、刘某、石某受伤。
经鉴定,事发时徐某及方某驾驶车辆时速均在100公里至105.9公里之间。石某案发后一直住院治疗,一度处于昏迷状态。在法院调解下,徐某赔偿了石某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徐某为泄一时之愤,在公共道路上与方某驾驶的车辆高速竞驶,且在对向车道来车,方某欲驶回正常车道时故意踩刹车阻碍。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已经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挡公交车致其撞路人 获刑一年半赔96万元
据央视新闻频道报道,2020年7月,在北京市顺义区,一辆小轿车因为斗气在一辆公交车前面压速前行,导致公交车变道超车时撞倒一名骑自行车的路人。经鉴定,被撞者董先生构成重伤一级。
2021年3月,顺义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黑色小轿车司机林某提起公诉。2021年4月,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事。公诉方称,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驾驶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经顺义区马坡地区乾安路时,行驶至内侧车道,挡在公交车前减速行驶,(公交司机)驾车向右变道时,(林某)亦向右变道,驶入外侧机动车道,致使公交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将被害人撞伤。
为什么要和公交车斗气呢?林某说,之前,公交车突然由西驶出,“当时我感觉(公交车)车速还有行驶方式对我产生了危险。我想采取我的方式进行提醒。”于是他就用减速、别车的行为,对公交车进行所谓的提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驾驶机动车随意拦截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2021年6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作出判决: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10月,这起事故中被撞受伤的董先生将小轿车司机、小轿车车主、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以及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顺义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0余万元。
2022年3月25日,顺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被告林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扣除先行垫付的170余万元,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29万余元。
顺义区法院法官李永芝称,对原告方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由公交公司承担70%的替代责任(公交车司机是职务行为),小轿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高速路上别车 获刑两年赔39万元
据北京日报报道,2019年3月17日,在北京房山区京港澳高速上,男子何某因不满张女士驾车并线未打转向灯,故意加速超车,强行并线,恶意别车,导致张女士的车辆翻滚撞向隔离护栏,并剐蹭到第三辆车。事故导致张女士及车内其女儿受伤,三车受损。事故视频在网上一度引发热议。
记者2020年5月29日从北京房山区法院了解到,被告人何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何某上诉后被裁定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何某称,“当时我特别生气,就想着超车别她一下,也让她知道被别的滋味,我好出出气。”
事后,何某家属赔偿张女士及女儿38万元,赔偿被剐蹭的第三辆车主9000元。
房山法院认为,何某应当明知在高速公路上恶意别车的严重后果,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何某行为危害到的不仅是某一特定对象的安全,而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司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当,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开斗气车致15万车损 保险公司不赔
据紫牛新闻报道,下雨天晚高峰,因被一辆突然变道的汽车别了一下,驾驶员马某开起斗气车,一路追逐想要截停对方车辆,最终造成两车碰撞事故。2022年12月,江苏南通崇川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驾车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操作不当,负全部责任;对方驾驶员邵某无责任。事故造成马某所驾车辆损失125000元,邵某所驾车辆损失28000余元。马某所驾车投保了商业险,但保险公司理赔时发出一纸《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认为,马某在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在城市道路上追逐、拦截的危险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保险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保险除外责任,故其不应负赔偿责任。
马某所驾车的所有人将保险公司告到崇川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应当明知其拦停行为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两车碰撞,但其主观上仍放任该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