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试管失败医院拒绝返还夫妻胚胎 背后真相实在让人惊愕张某(妻子)、李某(丈夫)夫妇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到医院进行助孕治疗。经与医院协商,张某及李某与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签约治疗协议书》。
其次原告主张取回冷冻胚胎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亦不违背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告取回胚胎后可能存在的伦理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后果,并不能成为医院拒绝返还的理由;
再次,冷冻胚胎在转运和存储过程中需要特定的技术手段才能保持其生物活性,法院在庭审中对此进行了释明,原告表示自行取回时会采取相关措施,并自愿承担冷冻胚胎转运和存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明确表示不会采取非法代孕的方式继续孕育胚胎。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向原告张某返还代为保存的冷冻胚胎一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法官提醒
合法夫妻通过辅助生殖治疗
以实现生育的目的
理应得到肯定
但在保存、监管、处置涉案胚胎时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