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婚礼前分手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八宝粥 内幕曝光简直太意外了男方给的钱款、物品大部分属于赠与。除了直接退给王女士的2 9万元外,小陈已经将2 4万元的“三金”和2万元现金还给了小张,自己并不需要再归还其余钱款。
一、
彩礼需与赠与相区分
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在特定节日等时点给付对方及其家人的礼物和礼金,不属于彩礼。一方为表情达意而给与对方的定情物及其他财物,如果未超过日常生活交往范畴,视为一般性赠与,接受礼品显然并不等同于必须缔结婚姻,故该行为不属于给付彩礼;双方分手后,赠与一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双方在筹备婚礼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支出的相关费用等,则需要酌情考虑筹办婚礼支付的必要费用或者共同生活消耗等情况认定返还金额。认定男女双方交往期间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应当结合当地习俗判断。如果按照当地习俗,给付钱款、财物与能否缔结婚姻直接相关,则可认定为彩礼。
二、
不得以缔结婚姻为由索取财物
自然人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缔结婚姻的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给付高额“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条件并不可取,高价彩礼扭曲了爱情和婚姻的本质,也破坏了很多美好姻缘。古有“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虽然彩礼由来已久,但彩礼应回归于礼,婚姻应回归于爱。应倡导以情感为男女缔结婚姻的纽带,提倡男女双方以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