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毕业季已过,不少毕业生找到了工作,正处试用期。当用人单位遇到劳动者的工作态度不符合要求时,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近日,浙江省宁波市
毕业季已过,不少毕业生找到了工作,正处试用期。当用人单位遇到劳动者的工作态度不符合要求时,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被公司解雇,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认为该裁决法律适用错误,最终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周某初入职场,在某通信公司寻求到了一份朝九晚六的工作,每天可以午休一小时,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周某工作了近两个月,以为可以顺利转正,结果却收到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违反考勤制度。周某认为公司故意找茬,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公司应向周某支付赔偿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