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大病家庭深陷“配捐”骗局 内幕曝光简直太意外了不过,从公开信息和举报材料来看,至少在9月上旬,柯某孝的“廊坊团队主任”称号还挂在儿慈会公众号上。记者也在调查中发现,上述的“配捐”操作本身也涉嫌违规,近年来类似骗局更是屡见不鲜。
不过,从公开信息和举报材料来看,至少在9月上旬,柯某孝的“廊坊团队主任”称号还挂在儿慈会公众号上。记者也在调查中发现,上述的“配捐”操作本身也涉嫌违规,近年来类似骗局更是屡见不鲜。
网传近千万善款去向不明
张海友曾是企业技术人员,收入可观。但在8年前,他的孩子患上了恶性肿瘤,目前癌细胞已经发生骨转移。他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孩子所在的肿瘤医院新引进了一种新的治疗方法,但这种治疗是完全自费的,一次就要花费数万元,“为了给孩子治病,卖了两套房子,花了三四百万,现在已经负债累累”。
就在8月,张海友从病友处听说了“配捐”活动。这种所谓的“配捐”,就是患儿家属自己筹款捐给慈善机构,慈善机构再按一定比例加钱,捐赠给受助患儿。在实际操作中,张海友和病友们按要求先打款到“中间人”张某的银行账户中,再由张某转给柯某孝,在病友们眼中,最后这笔款项应该会汇集到儿慈会。但从儿慈会的声明来看,这些善款或流失在了中间环节。
尽管对捐赠模式有过疑问,但在经济压力下,张海友还是在8月下旬向张某账户转去了14.5万元,约定9月15日回款。“配捐在病友群里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他们9958项目团队会发布信息,说有几个参与名额,需要提供多少的发票,发票金额门槛够了才能参加”。
张海友表示,不少病友转款给组织者个人之后,获得了儿慈会的官方账户回款。但张海友并没有这么幸运,他还在等待回款之时,就听到了柯某孝“跑路”的消息。“我们肿瘤医院的患儿家长发现这个问题是在9月9号,其实8月20多号就已经有一批家长没收到回款了,就说是项目审核卡住了,就一直延迟。”据张海友描述,目前他身边统计出来被卷走的善款就有近千万元。
“志愿者”还是“团队主任”?
近几日,柯某孝“卷款跑路”事件不断发酵。儿慈会在9月13日发布声明,称柯某孝并非工作人员,仅做过短期志愿者,儿慈会也从未委托其筹款,更没有收到所谓的“千万资金”。
儿慈会的声明和众多家长的说法变成了“罗生门”,而争论的关键点之一就在于,柯某孝究竟是什么身份?
根据多位受访者提供的资料,儿慈会旗下微信公众号“9958儿童救助项目”2月24日发布的《新成长·新格局丨中华儿慈会项目四部全国网络平台培训活动暨2023年发展共创会顺利举办》一文中,将柯某孝身份描述为“中华儿慈会项目四部9958廊坊团队主任”,柯某孝本人还获得了儿慈会理事长王林颁发的“中华儿慈会2022年度最佳领导力奖”。
“9958作为公益领域的一个慈善标杆,可以说是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截至目前9958的总筹款已超过16个亿,在去年那样一个困难的时期,9958依旧超额完成的筹款任务,所以我希望在未来9958能继续发展,再创佳绩,继续发挥在公益领域中领头羊的作用。”王林在活动上致辞时表示。
不过,上述文章已在9月7日修改,柯某孝名字与头衔已经删去,相关位置仅留下了“中华、”字样。不知是否因为公众号文章发布后不能修改图片,柯某孝的奖杯图片及其“2023筹款任务签约仪式” 的合影还留在公众号上。
看到儿慈会的回应之后,张海友告诉记者,他曾当面从工作人员处得知,儿慈会3月就已和柯某孝解约,“柯某孝长期以地区负责人身份活动,现在又说是志愿者,他们前后矛盾。”不过,记者未能获得上述对话的录音。
在儿慈会官网的介绍中,其自称是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该会于2009年9月10日获国务院批准,2010年1月12日成立,2016年9月1日荣获民政部颁发的首批《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9958儿童大病紧急救助项目是儿慈会的自主项目,致力于保障贫困大病儿童的生存权。
面对外界的质疑,儿慈会是否还有新的回应?9月14日下午,记者也致电儿慈会,工作人员登记信息后,表示会有同事回电联系。但截至发稿,记者并未收到来电。
不合规的“配捐”
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社会捐赠应该是先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就可获得救助,对于此类先集资再回款的受助行为,张海友也曾有过不解。因为孩子的疾病,张海友和诸多病友家庭都耗尽家资,甚至背负高额贷款。“也因为病友们很长时间都这样做,我们也没多想。”张海友表示。
事实上,这种已经存在很长时间的“配捐”,不仅风险很大,甚至也是违法违规的。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1年,来自湖北、广西、北京等地的多个白血病患儿家庭向澎湃新闻反映称遭遇慈善“配捐”骗局,他们经人介绍参与到多个“配捐”活动中,自筹数十万元善款后却难以追回。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廖建勋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配捐一般是为了鼓励捐赠者,慈善组织按照一定的比例,在捐助者金额上增加额外的捐款,从本意上讲是一种慈善行为。“但是受助者的家属,通过所谓‘配捐’,自己捐款来获得机构的额外捐赠,这样的行为脱离了真正的捐赠,我认为它是不诚信的,也不应该提倡的,甚至是一种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捐赠的财产、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要求、捐赠人应履行的捐赠义务作了规定。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而且,在捐赠过程中,通过上文的“中间人”形式,也是不合规范的。廖建勋表示,一般的配捐,捐款应该是交给慈善组织的统一账户。“如果是用慈善组织的个人账户接受捐款,不仅不规范,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所以无论是捐赠者还是受助者,对个人账户来接受资金的行为,都要保持高度警惕,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