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澳籍被告人因走私毒品被判死刑 究竟是怎么回事?6月10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澳大利亚籍被告人卡姆·吉莱斯比走私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第二款中的规定,在贩毒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的种类不同,那么在判处死刑的时候,对毒品的克数要求也是不一样的。一般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是贩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则可以依法对行为人判处死刑。
按照我国《刑法》中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已经属于数量巨大贩毒,本案中的澳大利亚籍男子卡姆·吉莱斯比所携带的甲基苯丙胺高达7500多克,超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百倍,这已经属于特大贩毒案件。
我国自古就有“天子犯法和庶民同罪”;纵然你是澳大利亚籍的公民,可是你在中国脚下的土地上,触犯我国的法律法规,就得接受我们的审判。
毒品、癌症、艾滋病是当今世界三大顽症,无论攻克哪一项都将是对人类的巨大贡献.尤其是吸毒问题,尽管各国政府每年为禁毒戒毒投入了数千亿美金,但收效不大,西方世界对此无能为力。
贩卖毒品,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贩毒本身就是犯罪,更是对家庭的不负责,家中只要有了一个触碰毒者,从此全家就会永无宁日,妻离子散往往就是贩毒者最终的结局。
贩毒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顾,越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与社会治安。据报道,在英国有一半吸毒者是靠犯罪获得买毒品的钱。
因此,不管你是哪国人,只要你贩毒,触犯我国的《刑法》,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