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杀人犯违法保外就医 5名狱医获刑具体是什么情况?因犯故意杀人罪本应在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的王某,却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时间,旅游、工作、结婚、生子,样样都没有落下。
在保外就医过程中,除了渎职,还有贪腐行为。
在王某第五次保外就医过程中,王某的家人王某某为了结识王全仁,保证王某能顺利办理保外就医,通过时任呼和浩特第三监狱副监狱长杨某宴请王全仁,饭后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0元人民币现金放在装酒盒底部,连同剩余的两瓶茅台酒送给王全仁带走,后王全仁发现钱款后退还给王某某。时隔不久,王全仁为了帮助自己女儿完成银行揽储任务找王某某帮忙,王某某在王全仁女儿工作的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支行购买了20万元国债,作为王全仁女儿揽储任务。约在同年中秋节前,王某某将一箱茅台酒送到王全仁女儿处,做为节日礼物让其转交王全仁。
此后,王某在第六次保外就医审查中,其未在任何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狱医仍然出具了病危报告书。在第七次的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2015年3月19日,作为王某的主治医师高春桃,在没有进行任何考察的情况下出具病危报告,得出“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猝死可能,告病危”的结论,在监狱管理局法制处认为3月19日监狱局医院出具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间隔时间太长,不能使用时,4月29日高春桃再次出具诊断相同、但依据有所变动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王全仁签署“病情属实”。2015年4月30日,监狱管理局决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发后,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王某病情咨询医学专家意见的复函及专家意见,证实王某在2011年10月至2015年期间,未达到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程度。
王某则承认,其存在病历造假行为。
罪犯姐姐的宴请:诊断“随时有生命危险”,罪犯却出院在家休养
除王某违法保外就医案,王全仁等人还涉及罪犯邹某、庄某的违法保外就医案。
罪犯邹某因犯信用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北京高院判处无期徒刑,当年10月28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2012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4年1月24日呼和浩特中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邹某自2013年5月获准保外就医3个月后,至2014年11月,又获准连续三次续保,每次6个月。每一次续保考察病情期间,考察人员都接受了邹某姐姐的宴请。“患者目前病情危重,已告病危通知”、“随时有生命危险”等意见随后被张满、高春桃等人写上《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王全仁则在报告书上签上“病情属实”。
比如,2014年2月13日,第二次续保过程中,张满依照自己撰写的门诊病历出具诊断相同、且填加了“病犯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意见的《呈请罪犯病危报告书》,而此时罪犯邹某已经出院在家休养。
案发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邹某病情咨询医学专家意见的复函及专家意见,证实邹某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心血管所致死亡风险偏低,糖尿病无导致短期内出现危及生命危险的急性并发症。对邹某进行诊疗的通辽市医院医生杜某则称,其于2014年1月17日出具的病危通知是受到监狱考察组人员的影响出具的。
涉案的另一名罪犯庄某,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判处死缓,2007年1月6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后三次减刑。
自2013年2月到2014年8月,庄某三次因“病危、随时有生命危险”的保外就医,一次6个月、两次1年,而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庄某病情咨询医学专家意见的复函及专家意见,认为2012年至2015年期间,庄某所患疾病没有达到危及生命的程度。
多名证人证实,王全仁接受过庄某亲属的宴请,并收受财物。
狱医获刑:罪犯旅游工作结婚生子,影响特别恶劣
据裁判文书显示,王全仁等5狱医渎职案案发后,2019年6月,该5人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全仁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犯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奈曼旗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庄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邹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名重刑罪犯,在执行剩余刑期长于七年的情形下,只有急保即具有生命危险的罪犯才可保外就医,然而,王某保外就医七年之久,其余两名罪名保外就医一年之余,王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外出旅游、工作、结婚生子,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妨害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破坏了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王全仁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监狱局医院分管医疗、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工作的副院长期间,接受罪犯亲属宴请及财物,徇私舞弊,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权限和程序及有关规章制度,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且高春桃、张满在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接受罪犯亲属宴请,徇私舞弊,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