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冠感染”降级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背后真相实在让人惊愕!在对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方面,二者存在不小的差异。“乙类甲管”传染病是出于严防严控的理念而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对于甲类传染病,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治疗措施、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另一方面,回望此前陆续出台的“二十条”和“新十条”,无一不是在为本次调整新冠管理级别做铺垫。而结合新冠病毒致病致死性低的最新特征和已经造成大规模感染的现实情况,继续坚持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必要性也已经不复存在。
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说,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听起来似乎只是级别上的差异,主观感受并不明显。
依法管理传染病,皆应该有据可循,有法可依。为了厘清此次调整的现实和法理基础,八点健闻采访了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首席专家宋华琳,以下是八点健闻与宋华琳教授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