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2)职工
(1)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高和最低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调整)。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644.55元,最高不超过15619.5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月缴费金额为364.46元;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月补缴金额为312.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