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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北产假天数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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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12天取消

128天15天
安徽3天原20天取消158天10天(异地20天)江西3天原15天取消158天15天福建15天原15天取消158天到180天15天广东3天原10天取消128天15天广西3天原12天取消148天25天湖北3天原15天取消128天15天山西30天原30天取消158天15天宁夏3天原15天取消158天25天四川3天原20天取消158天20天辽宁10天原7天取消158天15天青海15天原15天取消158天15天

  1月13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此前保留了晚婚假的草案,经修改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湖北2017年将迎生育高峰。

  晚婚假取消增加产假30天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据了解,此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假,经修改被删除,是为了与上位法,即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

  湖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1日起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奖励假待遇。元旦前已领证,还没有休婚假的,原则上按条例修改前执行,可享受晚婚假。

  2017年将迎生育高峰

  湖北省卫计委通报,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考虑到“十三五”时期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开始下降,放开两孩生育,湖北“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5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10万人左右,且逐年递减。

  2016年至2020年,出生人口分别为86.2万、103.5万、83.9万、71.9万、66.2万,生育释放主要集中在2016年至2018年间,这三年每年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9—29万人,其中2017年为生育高峰。

  明确再生育条件

  《条例》将再生育的条件修改为:(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对于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生育证件办理和违法生育查处

  根据《条例》,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但对于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特殊对象,需要办理《生育证》。

  再生育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由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违法生育亲子鉴定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

  “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并执行到位的,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奖励政策的衔接

  《条例》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湖北将加强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在全省100所县级医院开展产科、儿科等专业科室建设工作,每年投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20万用于相关专业医师转岗儿科医师的培训工作,到2018年,省、市、县均建设1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确保妇女儿童健康安全。

  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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