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人社发〔2015〕14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
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人社发〔2015〕14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9号),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根据我市生育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16年参保年度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并相应调整有关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从2016年参保年度起,统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征缴。
二、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一年(12个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以下生育医疗费待遇,参保缴费未满一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生育的医疗费用。
女职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产前、产后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凝血、羊膜腔刚然综合征、产娠期中暑、产娠期精神失常等),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职工在定点医院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报销92%,二级医院95%,一级医院97%。住院床位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与职工享受同等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二)生育津贴。
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按原渠道发放。其他参保单位连续参保缴费满二年,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由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付期限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连续参保缴费不满二年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参保单位本年度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上年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总额未超过本单位当年缴费额50%的,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经办机构可安排该单位进行生殖健康检查。
三、进一步明确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流程
(一)办理生育保险卡。
职工在办理一胎登记或二胎准生证后,由用人单位专职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生育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准生证或有关计生证明、本人一寸照片1张办理生育保险卡。因病情或居住地等原因需在外地住院分娩的,在办理完生育保险卡后,填写《延安市生育保险职工异地分娩审批表》,审批后在确定的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分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一寸照片1张。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生育保险卡还需要带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配偶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开具的无业证明(双联便函)。
(二)入出院登记。
职工须在定点医院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先由主治医生填写门诊病历开具住院证,然后持生育保险卡到医院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出院时再到医院医保办办理出院手续。在门诊做产前、产后各项检查(产前检查、产后的b超、妇检、乳腺、刮片4项检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用药清单、检查费用票据本人保存。
(三)费用报销。
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需提供以下资料:生育保险卡;有效发票(住院发票,门诊产前、产后检查费用票据);用药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报销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需提供以下资料:生育保险卡;有效发票;用药清单;医院诊断证明。
经办机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产假的规定核定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职工享受的各项待遇由经办机构拨付至用人单位,职工在本单位领取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育保险政策。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神,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县区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预算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区和市本级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及调整待遇的宣传、解读工作,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途径广泛宣传。
(三)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从制度上减少了用人单位社保缴费支出,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更有利于调动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各县区和市本级经办机构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合理引导未参保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实现参保人群全覆盖。
(四)加强基金监测分析。各县区和市本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防止出现基金运行风险。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