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就条例相关
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就条例相关适用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我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我省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农村一对夫妻,提倡生育两个子女。具有本省户籍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三、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还需要审批吗?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一对夫妻按政策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牧)委会、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
符合新修改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仍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哪些情形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五、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符合新修改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六、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如何执行再生育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七、有关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及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九十八日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其配偶看护假十五日。
八、婚假、产假、配偶看护假期间的待遇是如何规定?
符合条例规定的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九、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5日期间结婚、生育的夫妻,如何享受假期?
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5日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新修改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婚假、产假和配偶看护假待遇。
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即2016年1月1日起,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实行各项奖励优惠,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相关奖励扶助等政策是如何衔接的?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奖励扶助等政策条件的计生家庭、计生特殊家庭等,继续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助等待遇。
十二、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再生育子女有何规定?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自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还。